(2015)榆执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虎胜与田起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系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某某返还扣押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陕KV91**“丰田霸道”牌汽车一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1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某某自愿于2015年10月23日协议达成之日当即返还扣押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陕KV91**“丰田霸道”牌汽车一辆,并已兑现;案件受理费49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4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