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付连江与刘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连江,刘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付连江,住五常市。被执行人刘喜良。本院在执行付连江申请执行刘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宾民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欠款124,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用工资收入给付,每年支取一次,一年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