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琼与李红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超雄,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泽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