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民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琼与李红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超雄,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泽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