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行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学礼因诉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学礼,男。上诉人李学礼因诉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2010年5月1日,起诉人李学礼签订《体育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已经知道曲沃县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其房屋也于2003年9月17日拆除完毕,但直到2015年7月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李学礼的起诉,不予立案。李学礼上诉称,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政府进行集体土地拆迁没有法律授权,以《政府令》代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违法,确认没有建设项目批准许可的协议合同是违法的,上诉人的宅基地证不应该受到侵犯。依法评估原告的不动产并给予各项经济补偿或返还使用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上诉人李学礼于2003年5月1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其房屋于2003年9月17日拆除完毕,但上诉人直到2015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两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振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