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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重庆莫凡物资有限公司、顾国锋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莫凡物资有限公司,顾国锋,黄嘉庆,顾亚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52号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12-7、12-8,组织机构代码58018385-0。法定代表人ERICMCLEANSLIGHTON,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巨能,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洲,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莫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60号附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5064-6。法定代表人黄嘉庆,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顾国锋,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黄嘉庆,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莫凡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顾亚伙,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莫凡物资有限公司、顾国锋、黄嘉庆、顾亚伙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莫凡物资有限公司、顾国锋、黄嘉庆、顾亚伙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