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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罗涛与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罗涛。委托代理人邓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原告罗涛与被告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涛及委托代理人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涛诉称,2014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1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现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罗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原告出借10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10万元,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归还,利息每月3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归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罗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足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故不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每月3分利息即为月利率3%,其标准明显过高,原告自愿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主张利息,系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涛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涛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5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3520元,由被告罗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