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全富与被告代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郝全富。被告代天斌。原告郝全富与被告代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8日,被告代天斌因急需用钱,向原告郝全富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0.02元,被告承诺十个月内保证还本付息,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息31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借款的时间、过程、数额及约定的利息均属实,经济困难,同意延期归还原告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被告代天斌向原告郝全富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0‰,还款期限十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借条原件均可证实。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16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代天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郝全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1600元(本金20000元,月利率20‰,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共计3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