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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智勇与寇兰、宜宾市景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智勇,宜宾市景发商贸有限公司,寇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第102号原告陈智勇,男,生于1952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俊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景发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法定表人:寇珂。被告寇兰,女,生于1963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罗红(系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女,生于1969年1月20日,四川省彭州人,宜宾市景发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勇与被告寇兰、宜宾市景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勇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寇兰所有的四川省翠屏区北正路(房产证编号:********)房屋予以保全。现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寇兰所有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正路*(房产证编号:********)房屋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保全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如需处分,须经法院同意,并将与本案争议标的额相当的款项交与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将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幼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