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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洪义、李洪伟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唐山市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韩洪义、李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洪义、李洪伟。本院在执行唐山市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洪义、李洪伟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2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静超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