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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礼忠与江春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唐礼忠,男。被告:江春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礼忠与被告江春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礼忠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唐礼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礼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唐礼忠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