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执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游建伟与卢健僖、彭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建伟,卢健僖,彭瑞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408号原告游建伟,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健僖,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彭瑞兴,男,汉族,1947年7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建伟与被告卢健僖、彭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建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卢健僖、彭瑞兴所有的价值631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声明按保险合同约定为原告游建伟的保全申请承担保险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游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卢健僖、彭瑞兴的银行存款63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3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连晨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阿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