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吕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294号原告刘永军。被告吕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军与被告吕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永军承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