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俊成与安图县万宝公路养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19号原告:王俊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曲炳新,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安图县万宝公路养护公司。住所:安图县万宝镇。法定代表人:李亚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成诉被告安图县万宝公路养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王俊成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兆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