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谭金枝与李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佳,谭金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金枝。上诉人李佳因与被上诉人谭金枝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谭金枝提供的借条、欠条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另查明,谭金枝的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可认定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故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均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谭金枝的户籍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佳负担。上诉人李佳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并不拖欠被上诉人任何形式的欠款,被上诉人也没有向上诉人出借过任何借款,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一直居住在江苏省沛县魏庙镇祥和小区,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谭金枝对原审裁定未提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谭金枝提供的借条、欠条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于法有据。因谭金枝的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谭金枝的所在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认定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李佳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李佳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