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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兰英、吕新尖与吕新尖、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英,吕新尖,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周兰英。委托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子龙。被告吕新尖。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其。委托代理人吴锦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兰英与被告吕新尖、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兰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兰英负担。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