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二鹏、徐文亮与李满义、赵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张二鹏,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文亮,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文亭,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苗卿瑞,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满义,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被告赵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鹏、徐文亮诉被告李满义、赵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鹏、徐文亮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二鹏、徐文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鹏、徐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二鹏、徐文亮负担。审 判 长 刘沛佩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