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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10月出生,回族。于2015年5月14因涉嫌犯贪污罪由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木萨尔县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洪亮、代理检察员张跃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吉木萨尔县二工镇某村村委会副主任主管A村工作期间,根据二工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协助镇人民政府核实、上报A村村民在本村种植的小麦面积,以便国家给村民发放小麦农资补贴。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为了本人多领取小麦种植补贴款,利用职务便利,以其本人名义上报小麦种植面积300亩,而其实际在A村种植小麦面积为160亩,虚报小麦种植面积140亩;同时,在B村以其儿子马某的名义上报小麦种植面积160亩,而其实际在该村种植小麦面积为140亩,虚报小麦种植面积20亩。被告人马某某共计虚报其本人小麦种植面积160亩。根据昌州财建(2014)50号文件《关于拨付2014年度自治区种植小麦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的规定,当年种植补贴标准为每亩小麦国家补贴105元人民币。小麦种植补贴款拨付后,2014年9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用其儿子马某的银行卡领取了460亩小麦补贴款48300元人民币,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168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全额退赃。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16800元人民币,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村委会副主任,利用本人受镇政府委托核实、上报国家小麦种植面积的职务便利,虚报小麦种植面积,骗取国家农资综合补贴款168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全额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刘革平审 判 员  霍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