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余道龙诉刘成昌、贾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道龙,刘成昌,贾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15号原告:余道龙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昌委托代理人:胡宗保,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道龙诉被告刘成昌、贾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道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成昌、贾连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余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道龙撤回对被告刘成昌、贾连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余道龙负担。审判员 张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祝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