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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梁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红。法定代理人李明德(系梁红丈夫),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同梁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宝弟。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浙江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21日17时25分许,胡宝弟驾驶浙F01R**轻型普通货车在本市金山区亭枫公路、兴北路口由东向北转弯时,与东向西行驶至此的梁红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梁红女儿李良某乘坐在后,已同时提起诉讼)相撞,致梁红、李良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胡宝弟负事故全部责任。梁红伤情经鉴定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给予休息180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30天、营养15天、护理15天。事故发生后,胡宝弟支付梁红10,00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信达保险浙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梁红与其女儿李良某自2013年2月12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一直居住于本市金山区朱泾镇金南街***弄***号***室,梁红系上海市金山区某某镇集体资产经营联社员工。原审法院认为,胡宝弟虽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梁红亦有过错,但未提供有力证据,对其意见不予采纳,交警部门的认定意见无不当,予以认同。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梁红的损失先由信达保险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负担,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赔付。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胡宝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致梁红及其女儿受伤,二人均已提起诉讼,故交强险由二人平均分配。信达保险浙江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观点,鉴定机构根据客观病史等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故对信达保险浙江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原审法院审核了梁红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信达保险浙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梁红各项损失386,425.90元;2、驳回梁红的其余诉讼请求。信达保险浙江分公司上诉要求对梁红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意见确认相关赔偿项目的金额。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过程中,信达保险浙江分公司与梁红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两方同意由信达保险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梁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内优先赔付)、鉴定费,合计316,425.90元。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涉及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信达保险浙江分公司、梁红经协商达成一致,此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变更为235,344元。律师费由胡宝弟赔付,因其垫付费用已超出所应赔付的数额,故胡宝弟无须再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梁红各项损失316,425.9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4元,由梁红负担246元,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3,5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88元,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沙茹萍审判员  杨奇志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