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51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向原告王某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2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王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史宝光代理审判员 靳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克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