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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作联社与张桂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单长亮,系该社职员。被告张桂涛,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张建,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张和印,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张和胜,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桂涛、张建、张和印、张和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贾洪欣审 判 员  单士文人民陪审员  卢成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