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孙燕燕、陈春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孙燕燕,陈春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31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韩立光。委托代理人:顾亦、宋咪雅。被告:孙燕燕。被告:陈春杭。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孙燕燕、陈春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