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终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晓光、叶懋斌等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光,叶懋斌,钟某,金某,叶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1003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光。2003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懋斌。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学辉。原审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叶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晓光、叶懋斌、钟某、金某、叶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杭下刑初字第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晓光、叶懋斌、钟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21日晚,被害人苏某因嫖资纠纷,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田畈小区甲鱼桥遭被告人李晓光、叶懋斌、钟某、金某、叶某等人持刀、水管、木棍等工具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苏某各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二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为八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叶某、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赔偿被害人苏某9万元、8万元,被害人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叶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临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谅解书,五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光、叶懋斌、金某、叶某、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晓光、叶懋斌、金某、叶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钟某系从犯。被告人李晓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叶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两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晓光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叶懋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同时判令五被告人共同赔偿苏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其中17万元已履行)。被告人李晓光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被告人叶懋斌上诉请求二审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苏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害人苏某对被告人钟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本案共同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审情节,所作的量刑适当。被告人李晓光为首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又系累犯,其上诉认为量刑过重缺乏依据。被告人叶懋斌持刀参与共同犯罪、作用较大,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钟某在二审期间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在共同犯罪中亦属从犯,故在原判量刑的基础上对其宣告缓刑。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被告人李晓光、叶懋斌的上诉;二、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刑初字第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和第三项的定罪部分,即维持对被告人李晓光、叶懋斌、金某、叶某的定罪量刑和对被告人钟某的定罪部分;撤销第三项的量刑部分,即撤销对被告人钟某的量刑部分;三、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骏审 判 员 胡 荣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跃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