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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荚祥福与韩金发、叶小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荚祥福,韩金发,叶小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1160号申请人荚祥福,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生,住铜陵市跃进西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021970********。被执行人韩金发,男,汉族,1963年1月5日生,住铜陵市爱国西村**栋***号,身份证号码3407021963********。被执行人叶小量,男,汉族,1981年1月5日生,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跃进行政村中团组**号,身份证号码3407211981********。荚祥福与韩金发、叶小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金发、叶小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叶小量所有的皖G992**号本田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