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XX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24号罪犯XX生,男,1982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湖南省��宁市,现在于田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以(2006)珠中法刑初字第148号判决认定XX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刑期起日2007年03月09日。2009年06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止日:2028年12月2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罪犯XX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XX生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XX生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XX生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4月、2015年6月获得季度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XX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