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飞亮,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01648号申请执行人:蒋飞亮被执行人: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0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蒋飞亮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38.6元(其中货款441.6元、赔偿款441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