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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指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建章与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开指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章。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卫国。申请执行人王建章与被执行人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卫国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99号万达高尔夫花园××幢××单元××室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建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卫国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99号万达高尔夫花园××幢××单元××室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