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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与徐章林,徐录元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410号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徐军,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袁玲,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中学陇南育才学校,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吉石坝城市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5312264-2。被告徐章林,男,生于1965年2月9日,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告徐录元,男,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告张玉辉,男,生于1970年6月10日,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绵阳中学陇南育才学校、徐章林、徐录元、张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