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存家与姜桃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家,姜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7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存家。被执行人姜桃红。原告刘存家诉被告姜桃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二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姜桃红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桃红的银行存款383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