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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64号原告陈某,无职业。被告李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周 媛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