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以被告去上海打工、近期无法回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