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611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611号原告李玉。被告吴义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原告李玉诉被告吴义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000元、停车费60元、油费2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驳回起诉;(二)保全和先于执行;(一)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三)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四)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五)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六)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七)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