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丁某与济宁易联中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丁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