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8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程万章与郑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14-2号申请执行人程万章,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卫辉,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程万章与郑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郑卫辉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程万章本金54万元,利息48600元。若逾期未支付,自愿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54万元本金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686元,减半收取4843元由郑卫辉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81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