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5月11日在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5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高某甲,现在读大学。2002年4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高某乙,现在读初中。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5年3月11日,原告起诉离婚,后于2015年4月15日调解和好。现原告再次状诉来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不予受理。原告马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马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