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辖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付刚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兆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辖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B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金,职员。上诉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刚、王兆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辖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