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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辖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付刚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兆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辖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B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金,职员。上诉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刚、王兆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辖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