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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7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山东鑫元典当有限公司与郝秀兰、刘学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鑫元典当有限公司,郝秀兰,刘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70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66号。法定代表人胡爱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郝秀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学德,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聊城市古楼办事处柳泉花园小区8号楼二单元203室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古楼办事处柳泉花园小区8号楼二单元203室及地下室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允许,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