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7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山东鑫元典当有限公司与郝秀兰、刘学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鑫元典当有限公司,郝秀兰,刘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70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66号。法定代表人胡爱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郝秀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学德,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聊城市古楼办事处柳泉花园小区8号楼二单元203室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古楼办事处柳泉花园小区8号楼二单元203室及地下室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允许,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