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皮新刚与洛南县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皮忠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皮新刚。被告洛南县旺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洛南县旺源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第三人皮忠彦。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新刚与被告洛南县旺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皮忠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新刚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谯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