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27、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泽瑞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陆依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依然,深圳市泰泽瑞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27、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依然,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泰泽瑞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邹美红,经理。再审申请人陆依然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泰泽瑞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泽瑞合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367、336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依然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泰泽瑞合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错误的。陆依然认为泰泽瑞合公司之所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是因为陆依然怀孕引发,泰泽瑞合公司不想支付产假工资及相关福利,而以陆依然学历、学位造假为由对其变相辞职。陆依然在再审期间提供了2013年9月1日下午公司的客服兼综合部总监姜胜微与陆依然的QQ聊天记录表明,在2013年9月份该公司即对陆依然怀孕进行多方面的刁难,要求其调岗让其写协议,最后查证到陆依然的学历存在问题将其辞退。泰泽瑞合公司职位招聘时就是大专学历要求,而陆依然本人是大专学历,工作上亦可以胜任该招聘岗位的需要,故而并不存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的情形,泰泽瑞合公司也未因陆依然学历不符而陷入错误认识,应认定双方合同有效。泰泽瑞合公司在陆依然怀孕期间辞退陆依然,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2.二审法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庭审程序严重违法。综上,陆依然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泰泽瑞合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泰泽瑞合公司主张陆依然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提供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学历证、社保证明佐证。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重要依据,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不仅对其他应聘者不公平,用人单位亦完全可能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陆依然在入职时提供虚假本科学历的事实清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故二审判决认定泰泽瑞合公司因陆依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需向陆依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至于陆依然所称二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经审查,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陆依然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依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