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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景瑞诉吴晓会、王占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瑞,吴晓会,王占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李景瑞,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吴晓会,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占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瑞诉被告吴晓会、王占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景瑞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高丽平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