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府谷县万鑫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万鑫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府谷县老高川乡丁家伙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喜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界都乡。法定代表人:缑泽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仲调字(2015)第10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308.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