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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肖开瑛与司立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843号原告肖开瑛,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桓茂,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立武,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开瑛与被告司立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开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开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开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肖开瑛负担。审判员 付  爱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蕾(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