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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某,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李某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45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