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叶某某,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志,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金聪、XX志、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彼此难以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冷淡。原告认为双方已无任何继续共同生活的必要,现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甲辩称:我对原告是有感情的,我们之间的感情开始较好,后期,由于经济压力较大,双方的沟通较少,出现一些问题。只要我们加强沟通,家里经济条件有所好转,我们的感情会更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叶某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全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9月15日,婚生子王某乙出生。婚后,双方分别到南京打工,期间,双方未能很好沟通,产生了矛盾。现叶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叶某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一子,生活一直较为稳定,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思维方式和性格上的差距,加之偿还房贷等经济压力,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双方之间只要增加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互相理解、谦让,多关心照顾对方,彼此尊敬,是有和好可能的。叶某某对于自己的诉请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叶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梅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