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叶水柞、黄偿与洪永根陈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941号原告叶水柞,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黄偿,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子定、杨晓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永根,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珍珍,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水柞、黄偿与被告洪永根、陈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水柞、黄偿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永根、陈珍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水柞、黄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水柞、黄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89元,由原告叶水柞、黄偿负担。审 判 长 苏天胜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逸天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