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席某某,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25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发现被告患有不育病,2011年6月13日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多处寻找未果,故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被告仍未回归,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3日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同年9月12日(中秋节),原告席某某及其父母三人到汉中市南郑县梁山镇南宅村八组被告娘家寻找未果。2014年4月原告席某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撤诉后被告仍未回归。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席某某资助被告张某某开服装店的做生意。2015年3月30日原告席某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载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被告离家出走长达四年之久杳无音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离婚,放弃债务分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秋亚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