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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亚运与杨志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运,杨志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432号原告魏亚运。委托代理人张方迎。被告杨志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亚运诉被告杨志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魏亚运负担。审判员  孙志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春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