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北京大光明电器有限公司诉北京兴源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光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兴源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嘉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116号原告北京大光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钟寺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利,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雅男,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兴源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葆台北路6号院大溪地小区A35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峥,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跃武,男,1958年8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嘉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小红门路500米东。法定代表人刘思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二明,男,1983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代鑫,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原告北京大光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光明公司)与被告北京兴源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天成公司)、被告北京嘉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龙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冬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光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利、于亚男,被告兴源天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峥、邵跃武,被告嘉富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二明、曹代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光明公司诉称:1993年3月,大光明公司与兴源天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大光明出资、兴源天成公司出土地联合对分钟寺粮店及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进行改造建设,并约定了改造后所建营业用房和业务用房所有权的分配方法。1994年1月7日,大光明公司与兴源天成公司签订《备忘录》,重新对房屋产权进行分配。2005年12月16日,大光明与兴源天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所建营业用房(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宿舍楼)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统一办理在兴源天成公司名下,待办理完毕后,双方再按照约定进行分割。虽然大光明公司多次催促,但兴源天成公司始终未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现在嘉富龙公司开始对分钟寺277号的房屋进行拆迁。兴源天成公司在未为大光明公司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恶意放弃了自己作为被拆迁人应由的利益,严重侵害了大光明公司的权益。现大光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嘉富龙公司与大光明公司签订拆迁��偿协议;2、兴源天成公司赔偿因未履行合作建房的义务给大光明公司造成的损失;3、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兴源天成公司辩称:大光明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大光明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一并审理。大光明公司无证据证明有200万元的损失,请求驳回起诉。被告嘉富龙公司辩称:不同意大光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1993年3月9日,大光明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粮食局东铁营粮食管理所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改造分钟寺粮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277号),按照大光明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粮食局(以下简称丰台区粮食局)签订的合同书进行分配。同年3月17日,大光明公司与丰台区粮食局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联合改造分钟寺粮店和职工居住条件。由大光明公司出资,在原分钟寺粮店土地上建综合楼一栋。1994年1月7日,大光明公司与丰台区粮食局签订关于双方合理分配使用共建房屋的《备忘录》。2005年12月6日,大光明公司与丰台区粮食局就共建房屋房产证办理及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另查,嘉富龙公司称,其系丰台区南苑乡分钟寺新村项目开发商,涉诉房屋已被拆除,并已与相关人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再查,丰台区粮食局于1999年2月22日更名为北京市丰台区兴源粮油贸易公司,后又更名为兴源天成公司。本院认为:大光明公司起诉嘉富龙公司要求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否签订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应由双方自愿协商,属双方意思自治范畴,故其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大光明公司与兴源天成公司之间属于合作建房的关系,不属于本���处理范围。如大光明公司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大光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雨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