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特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徐广怡、徐加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广怡,徐加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民特字第0018号申请人徐广怡。被申请人徐加云(曾用名徐加明)。申请人徐广怡申请宣告徐加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广怡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称:徐加云与她系父女关系,徐加云多年前在外地工作且长期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十四年之久。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徐加云死亡。经查:徐加云,男,1952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江阴市××××,系申请人徐广怡的父亲。徐加云于1999年离家出走,2002年法院判决其与王××离婚。徐加云已与家中失去联系十四年,至今杳无音讯。经徐广怡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加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徐加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加云自1999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徐加云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徐广怡作为徐加云的女儿,现申请宣告徐加云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加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浦 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勤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