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行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师光与上官瑞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师光,上官瑞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郑师光,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上官瑞宾,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郑师光与被执行人上官瑞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郑师光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人民币1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2013)鼓执行字第793号郑师光与被执行人上官瑞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及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执行员 魏文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峰 来源:百度搜索“”